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9年4月24日桃教中字第1090034933號函辦理,並檢附公文及附件。
二、申請育嬰或應徵服兵役教師留職停薪期間不限完整學期始可採計,可分段累計採計至多2學期(1年),其非屬完整學期之實際服務畸零日數可併入服務年資採計,於育嬰或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期間與實際服務年資加總合於六學期者符合申請介聘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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