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竭誠歡迎您的小寶貝加入中壢國小就讀(4月15日至4月20日為線上報到~4月20日為實體報到)
This is an example of a HTML caption with a link.
:::
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20-06-24 | 點閱數: 598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9年6月20日桃教人字第1090053956號函辦理,檢附公文及附件。

二、適用對象:
(一)107年7月1日以後始借調至公營事業機構或行政法人留職停薪,並於107年7月1日以後回職復薪者。
(二)107年6月30日以前已借調至公營事業機構或行政法人留職停薪,並於107年7月1日以後回職復薪者。
三、得補繳退撫基金之規範:於離職時已領取退離給與,基於同一年資政府不重複採計及不重複給與,該段年資不得補繳退撫基金。
四、補繳期限:於107年7月1日以後至教育部109年6月16日臺教人(四)字第1090082037號函(以下簡稱本函)發文之日前回職復薪之教師,其補繳期限自本函發文之日起算,應於3個月內檢附相關證件向人事室提出。逾上開期限始申請者,應依規定另加計利息,又至遲應於本函發文之日起10年內補繳退撫基金,始得併計教師年資。
五、補繳退撫基金之計算薪額標準:以教師回職復薪時所敘薪額,作為補繳退撫基金之計算基準。
六、補繳退撫基金檢附之證件:補繳退撫基金費用申請書、服務學校同意借調證件、服務學校回職復薪證明(應註明借調法令、借調機構、借調起迄期間及回職復薪時薪額)及借調機構服務證明(應加註未領取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退離給與等文字)。